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
章 程
第三章 股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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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股份发行
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,实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同股同权,同股同利。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,以人民币标明面值。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,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。 第十七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8200万股,成立时向发起人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发行2000万股,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.98%;向发起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发行500万股,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票的2.75%。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77381905股,公司的股本结构为:普通股125902920股,其他种类股351478985股。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、垫资、担保、补偿或贷款等形式,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。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
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,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,按照《公司法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,可以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,收购本公司的股票: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股份,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: 第二十四条
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(一)项至第(三)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。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项情形的,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;属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情形的,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。 第三节 股份转让
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。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,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。 第二十八条
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持有公司股份5%以上的股东,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,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,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,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。但是,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%以上股份的,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。 |